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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学习吧高考网导读:中国教育学会安全教育实验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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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有37所学校开展安全课程、52名教师参与授课、0名学生参与学习
主办:湘潭市教育局 学术支持:中国教育学会 技术支持: 中央电化教育馆
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:京ICP备12041388号
咨询电话:400-711-1010(周一到周五 9:00-17:30)邮箱:csesafe@moe.edu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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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随着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,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。2015年,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、儿童犯罪案件853件、判处刑罚1362人,与2012年审结1918件、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,下降50%以上;2016年1-11月,全国法院审结618件,判处刑罚1107人。但是,拐卖妇女、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,亟需明确。
《解释》明确“偷盗婴幼儿”“阻碍解救”等法律概念的涵义体现了,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,并坚持区别对待,将对规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审理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。
《解释》明确,对婴幼儿采取欺骗、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,视为刑法规定的“偷盗婴幼儿”。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将所诊疗、护理、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,以拐卖儿童罪论处。
《解释》规定,以介绍婚姻为名,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,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、语言不通、孤立无援等境况,违背妇女意志,将其出卖给他人的,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以介绍婚姻为名,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,数额较大的,则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