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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童是弱势群体,在社会上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。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,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,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,也不认为取乐、侮辱、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。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,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,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。
中国虐待儿童案件屡禁不止,严重威胁到儿童健康,而中国刑法中没有此项罪名的法规。由此社会呼吁,中国《刑法》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,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。
现阶段,我国对于暴力虐待儿童的行为,只对负有监护职责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,即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,对被监护儿童实施虐待的,情节恶劣的行为,会构成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。
而对于不负有监护看管职责的行为人,这种情况下,情节轻微的,往往给予施暴人行政处罚,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。构成轻伤及其以上的,会以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予以处罚。
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,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、精神伤害尤其是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。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,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,此类行为必然层出不穷。